【股市k線圖解說】 契約型私募基金受追捧 雙重納稅問題受關注
2016年以來,偏股型基金和混合基金雖然遇冷,但是在蓬勃發展的金融市場,契約型私募基金備受投資者的熱捧。但是在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過程當中,如何避免雙重納稅以及代繳代扣等一系列問題受到各界關注。
避免雙重納稅
首先,合理避稅是很多投資者關注的問題,私募基金是如何在操作中避免雙重納稅的呢?
由于契約型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實體,也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而從稅收征管的角度考察,契約型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也不屬于稅務登記主體,基金層面本身不需繳納所得稅。
所以投資人只需在基金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分配環節,由其自行申報并繳納所得稅,基金層面因不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也無法代扣代繳所得稅,因而避免了雙重征稅問題。這與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相比具有明顯優勢。
自然人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的情形
其次,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個稅征收上尚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主要參照《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根據2011年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從目前契約型基金的實務操作來看,稅務部門對當前信托、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所得均不實行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稅,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企業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的情形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后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為免稅收入”。
關于代扣代繳問題
對于代扣代繳問題,輝石資本周京津介紹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按照上述規定,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根據基金財產投資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但稅務實踐中,大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私募契約型基金,并未實行代扣代繳,由投資人自行申報。
稅收乃國之根本,特別是在金融行業,合理的稅收制度是行業健康發展、保持活力的堅實后盾,也是投資者值得信賴的保障。輝石資本的周京津表示,時刻關注國家稅收制度,了解最新的稅務信息,也是讓投資更加安全、合理、有保障的一個方面。
據了解,輝石資本是一家成立近十年的私募投資機構,注重優質資產的選擇。輝石資本以提供“風險可控、穩定回報的中長期資產管理服務”作為核心的追求目標,包括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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